各處、室,投資局,計算機中心: 《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青島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結果抽審管理暫行辦法》、《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業務考核暫行辦法》、《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計費管理暫行辦法》等4項新修訂的業務制度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審計局 2014年3月28日 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聘用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以下簡稱參審)業務管理,提高工作質量,根據《國家審計準則》和《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外部機構和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聘用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主要參審下列工作: (一)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計; (二)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三)其他適宜參審的政府投資審計事項。 第三條 對參審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審項目,采取一個項目簽署一個協議的方式。法規處負責提供通用的《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投資局責任處(以下簡稱責任處)負責提供協議書附帶的參審項目具體審計內容和要求等附件,待參審中介機構抽簽確認參審項目后一并簽署。 第四條 責任處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處內人員狀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對確需中介機構參審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提出參審需求(見附件1),經投資局局長同意后,法規處審核,報局長批準。 責任處負責參審項目的資料交接、技術交底、疑難問題的解決以及與被審計單位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參審中介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獨立完成協議約定的參審工作。審計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應獨立解決。 參審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要向責任處提報。由責任處協調解決的問題,不作為參審中介機構的成果。 第六條 法規處負責組織參審項目的專家抽審和重點抽審、抽簽分配、付費管理、業務培訓、后勤保障等以及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條 參審項目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參審項目責任處應指派本處工作人員擔任審計組長。 參審中介機構應確定參審項目現場負責人。 第八條 責任處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參審項目,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逐一明確目標任務、審計范圍、完成時限和工作要求,作為簽署協議的附件; (二)向審計組長、參審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通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會議等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實; (三)監管參審項目的資料交接、技術交底及與被審計單位協調等工作; (四)對照協議附件要求,對參審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參審中介機構限期重審; (五)協調解決參審中介機構反映的疑難問題,若遇有無法解決的重大疑難問題,可提交專家委員會研究確定; (六)向專家委員會提交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及責任處審核意見,參與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項目質量抽審; (七)組織落實專家抽審意見和專家委員會審定意見,代擬審計報告等業務文書; (八)對參審中介機構進行業務考核;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審計組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提出參審項目目標任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內容和工作要求,制發審計通知書; (二)資料交接和技術交底; (三)技術交流和溝通; (四)補充送審資料及與被審計單位核對數據的對外聯系; (五)與參審人員到工程現場進行勘察核實; (六)對參審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核對數據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七)督促參審中介機構限期整改審計實施方案執行不到位問題; (八)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取證等材料,提出審計報告初稿,報責任處復核;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參審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履行協議規定的內容和要求; (二)獨立完成參審工作,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三)嚴格按照《廉政責任書》的有關規定實施審計; (四)使用本局統一的審計規范格式,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取得審計證據、定案表等材料,并簽字確認; (五)獨立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六)按要求向責任處提交參審項目審計報告,對責任處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整改落實; (七)對專家抽審意見和專家委員會審定意見進行整改落實;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法規處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責任處項目參審需求,組織抽簽和項目分配; (二)制發參審項目任務書,組織簽訂參審項目協議; (三)按照《青島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結果抽審管理暫行辦法》,會同責任處組織實施專家抽審和重點抽審; (四)提請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研究重大疑難問題; (五)匯總審核各責任處提報的考核資料; (六)進行參審項目的付費管理、業務培訓和后勤保障; (七)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法規處、投資局各責任處按照各自職責,對參審中介機構及其專業人員遵守《廉政責任書》的規定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十三條 責任處組織落實專家委員會會議決定遇到困難時,應及時將具體原因、事由等情況報送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發的《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外部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青審法字〔2012〕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doc
附件2 審計廉政責任書有關規定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青島市審計監督條例》等審計法律法規以及《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外部機構和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等制度規定。 二、認真履行聘請協議約定的義務,自覺接受市審計局的指導和監督。 三、不得隱瞞、變更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如實向審計組、投資局、市審計局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 四、不得私自與被審計單位商談或透露審計處理意見。 五、不得利用參審工作從被審計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將審計結果或研發成果用于與所參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七、嚴格落實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審計信息,確保審計檔案及重要資料的安全完整。 八、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確保審計的客觀公正。 九、違反本廉政責任規定并經查實的,或因違反廉政責任而引起法律訴訟并敗訴的,按照《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外部機構和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暫行規定》、《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業務考核暫行辦法》追究相關責任;對情節嚴重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參審資格,不再計付該項目的審計費用,造成經濟損失的,須按協議和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青島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結果抽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質量控制,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和《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外部機構和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抽審,是指從投資局各責任處自審和聘用中介機構參審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決(結)算草擬的審計報告、定案表等審計結果中,抽取重點內容和事項進行質量檢查。包括專家抽審和重點抽審兩種方式。 第三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實施抽審,應當堅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整合資源、程序規范、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抽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除按照法律法規應當回避的情形外,已參與項目審計、咨詢等事項的參審中介機構人員、或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項目抽審工作。 第五條 辦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抽審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專家抽審 第六條 成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局長、總審計師、投資局局長、法規處和投資局各責任處(以下簡稱責任處)主要負責人、部分審計人員以及參審中介機構人員共同組成。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局長擔任;設副主任兩名,分別由總審計師和投資局局長擔任;設常務委員5名,分別由法規處和責任處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委員若干名。 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規處。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局內從責任處和法規處的工程專業、具有注冊造價師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從事投資審計3年以上的人員中選定;局外從中標參審中介機構中具有注冊造價師或高級工程師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審計8年以上的參審人員中選定。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責任處自審和聘用中介機構參審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進行抽審,并出具專家抽審意見; (二)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投資局解決確有困難的,在組織專家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處理意見; (三)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抽審工程造價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原工程量清單范圍內主要審增、審減事項; (二)單項金額超過10萬元的現場簽證; (三)單項金額超過10萬元的材料、設備批價; (四)單項金額超過10萬元的設計變更; (五)超出合同清單金額10%的內容; (六)工程造價審計結果; (七)需要抽審的其他問題。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對下列重大疑難問題進行研究: (一)對合同、招投標等文件中涉及工程造價條款的理解使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對被審計單位提供材料不充分、不明確,技術上難以界定的; (三)對金額較大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批價等計價依據存在重大爭議的; (四)需要研究的其他問題。 第十二條 責任處向辦公室提交工程造價審計結果抽審前,應對參審中介機構執行參審任務實現的目標、范圍、完成時限和工作要求等情況進行審核。需要補正的,應及時通知參審中介機構進行補充完善。 初步工程造價定案表需要得到建設、施工等相關單位的授權經辦人員的簽字確認,同時應說明工程造價最終審計結果,以專家委員會審核后的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參與抽審事宜的確定,應由辦公室根據項目類型、專業結構、回避要求等相關因素,統籌安排。 審計項目安排的抽審內容、范圍及重點等事項,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專家委員。 原則上每位專家委員每年度參加項目抽審的次數不少于2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參審項目抽審時,一般每個項目安排2至3名專家委員。其中,項目所在責任處至少有1名專家委員;自審項目安排局內專家委員。 抽審工作時間控制在2至3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超出5個工作日。遇有重要事項,經報主任批準,可適度延長。 第十五條 經專家委員抽審后,若遇需要調整事項,應將抽審意見與責任處、參審中介機構進行溝通、落實,形成書面專家意見,連同抽審工作底稿(包括抽審的內容、過程記錄及結論等)一并提交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抄送責任處。 責任處和參審中介機構應組織落實專家意見。無異議的,經辦公室審核后,進入一次審理;有異議的,提出證據和意見,經專家委員再次落實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專家委員會會議研究。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按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會議議題由責任處提報,經投資局審核后,辦公室匯集,報經主任確定; (二)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三)研究審定工程造價時,參加范圍為主任、副主任、抽審專家、責任處主要負責人和審計組相關人員;研究重大疑難問題時,參加范圍為主任、副主任、有關專家委員和審計組相關人員; (四)對需研究的疑難問題,由辦公室先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提出專家意見,提交會議研究; (五)作出決定的會議紀要,由責任處代擬,經法規處核稿后,報送主持人簽發; (六)責任處負責組織落實會議決定意見; (七)會議審定的工程造價為最終結果;對重大疑難問題所確定的處理意見,應作為該項目審計定性和處理的依據; (八)會議紀要存入審計項目檔案,辦公室留存一份。 第十七條 每年年終,辦公室對專家委員參與抽審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章 重點抽審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重點抽審: (一)同期同類建設項目中,工程決(結)算單位造價明顯高于其他項目的; (二)根據舉報,項目涉嫌存在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 (三)在審計結果定案前,發現有重大問題隱患的; (四)其他認為需要重點抽審的。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研究確定實施重點抽審的項目和抽審組組長等事宜。 辦公室負責從審計專家委員中挑選成員組成抽審組,具體組織實施。對于責任處自審項目,一般安排局內專家委員。 第二十條 重點抽審的項目,抽審的工程量清單項和結算金額一般不得低于總量的50%。 第二十一條 重點抽審應涉及下列內容: (一)工程量清單及計價依據; (二)工程量計算書、底稿等資料; (三)金額超過2萬元的現場簽證、材料設備批價、設計變更等; (四)需要抽審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抽審組應在接到任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抽審工作,出具結果報告。確需延長的,報經專家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抽審結果報告后,應及時向專家委員會主任匯報,并提請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研究,研究意見形成會議紀要,責任處應組織落實執行。 第四章 抽審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抽審中,應嚴格按照《國家審計準則》和《青島市審計局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五條 抽審中,對參審中介機構及參審人員應查出未查出、應報告未報告、應處理未處理以及數據、計價依據錯誤的,應及時編制抽審記錄,取得相關證據。 第二十六條 對確認的抽審結果按下列辦法予以運用: (一)作為調整工程造價的依據; (二)作為考核審計質量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三)作為聘用參審中介機構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參與抽審工作及疑難問題研究的外聘專家需要支付費用的,按照《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計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發的《青島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結果抽審辦法(試行)》(青審投綜字〔2011〕28號)和2013年印發的《青島市審計局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專家委員會抽審制度暫行辦法》(青審法字〔2013〕44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業務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聘用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以下簡稱參審)業務考核,提高工作效能,根據《國家審計準則》和《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外部機構和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凡承擔政府投資審計參審任務的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均按本辦法進行考核。 第三條 考核內容。按每個參審項目進行考核,分為基本分和參審成果加分兩部分。其中,基本分為100分,包括參審質量(50分)、參審程序(20分)、參審效率(20分)、參審綜合管理(10分)四項內容。參審成果為加分內容,可以累計加分,不設上限。以上五項考核內容累計總分為各項目考核得分。 (一)參審質量(50分) 1.審計報告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工程結(決)算金額有調整的,每調整0.1%扣5分;調整幅度超過3%的,解除聘用合同。 2.未按審計方案內容實施審計的,或未按協議規定的條款實施審計的,每發現一項扣2分。 3.審計工作底稿要素不全、編寫不規范的,每發現一項,扣1分。 4.審計取證資料不充分、不合規、相關性不強的,每發現一項,扣2分。 5.審計工作底稿、取證及審計報告關鍵內容(包括審計工作記錄、數據等)有明顯涂改又未蓋章確認修正的,每發現一項,扣2分。 6.審計報告遺漏必備要素的,每發現一項,扣1分。 7.文書格式不規范、相關內容及附件、附表遺漏,該簽章未簽章的,每發現一項,扣1分。 (二)參審程序(20分) 1.參審中介機構及人員未按要求進行資料檢查、辦理資料移交清單的,扣2分。 2.參審中介機構及人員接收審計資料后,未對資料特別是影響參審進展關鍵性資料的完整性進行確認,并書面出具補充資料詳細清單的,扣2分。 3.未進行現場勘察、按規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取證單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4.擅自安排與被審計單位核對數據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5.核對數據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出示影響工程價款的新的簽證、設計變更等書面證據時,參審人員未按規定向審計組長報告、補充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取證單的,每發現一項扣2分。 (三)參審效率(20分) 未向責任處提出申請、未經專家委員會主任批準,參審中介機構及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責任處提交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的,每超一天扣2分。 (四)參審綜合管理(10分) 1.參審資料管理(5分)。責任處發現參審中介機構及人員提交的項目審計檔案或資料等出現損壞、缺失的,每發現一項扣1分。 2.參審業務配合(5分)。參審中介機構及人員未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參加學習培訓以及出現違反工作紀律和行政管理規定行為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五)參審成果(加分項) 1.項目參審中提交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并被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部門處理的,每項加10分。 2.提出的項目管理問題,經查屬實的,每項加2分。 3.提出的審計建議被采納的,每項加2分。 第四條 考核程序。參審項目結束后,由責任處填寫《參審項目和人員考核表》,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見,經投資局局長同意,提交法規處審核匯總,報分管局領導批準。 每年年末,法規處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條 參審項目考核結果運用??己私Y果與參審費用掛鉤,考核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等次的,付費時給予一定的獎勵;考核不及格(6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參審費用。 第六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廉政責任書》的規定處理: (一)丟失審計檔案或重要資料的; (二)引起法律訴訟并敗訴的; (三)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的; (四)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五)違反審計“八不準”紀律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每個年度法規處對參審中介機構及人員的考核結果進行備案,作為以后聘用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發的《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考核暫行辦法》(青審法字〔2012〕24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審計局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計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聘用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審計(以下簡稱參審)費用管理,規范計費行為,根據《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外部機構和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審費用按照計件、計時以及計件與計時相結合三種方式計取。 第三條 以計件方式計費的參審項目,按下列方式計取費用: 1.計費方法 參審付費金額=[(基本付費金額+審減付費金額)×(1+考核系數)]×(1-投標優惠費率); 基本付費金額=實際送審工程造價金額×基本付費率; 審減付費金額=審減工程造價金額×審減付費率。 2.考核系數 根據參審項目的考核結果予以確定,具體分四個等級: 優秀(90分以上),考核系數為0.06; 良好(80-90分),考核系數為0.03; 合格(60-80分),考核系數為0; 不合格(60分以下),不予支付參審費用。 第四條 以計時方式計費的參審項目,按下列方式計取費用,遇有市場價格變動等情況,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可適當調整計費標準。 1.計費標準 注冊會計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及高級資格專業人員400元/人/天; 中級資格專業人員360元/人/天。 2.計費方法 參審付費金額=計費標準×實際工作天數。 第五條 外聘專家委員抽審工程造價或研究重大疑難問題時,實行計時與計件相結合方式計取費用,計時按照400元/人/天計取,計件按照專家委員審減工程造價的5%計取。 第六條 參審項目結束15日內,由審計組長填寫《參審項目審計成果表》、《參審項目和人員考核表》,根據考核結果和付費標準,計算參審項目應付費用,填寫《參審項目費用計取申報表》,經參審中介機構現場負責人、參審人員、審計組長簽字確認,由責任處主要負責人復核,并經投資局局長同意后,與審計結論性文書一并提交法規處。 第七條 法規處根據相關資料和聘用協議對責任處計算的應付費用進行審核,審核有誤的,返回重新計算。審核無誤后,填寫《參審項目費用計取審批表》,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局長批準后,按相關規定與參審中介機構辦理費用結算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發的《青島市審計局聘用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費管理暫行辦法》(青審投字〔2010〕2號)同時廢止。 附件:青島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和預算控制價審核參審費用付費標準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