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买家和卖家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并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对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本公司有权依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关于买家的规定

竞投人及买家

第五条:

竞投人是指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手续并登记,对拍卖品具有竞投权的人。竞投人应在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投人。

第六条:

买家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确认的最高出价人。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七条:

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投人是表明身份的某买家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投人应被视为买家本人。

拍卖标的图录及说明

第八条:

拍卖品图录是对拍卖标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九条:

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及图片,仅供竞投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质地、色调、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十条:

因摄影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卖品,应以原物为准。

第十一条:

买家应在拍卖日前,对意欲竞拍的卖品原件进行审验,对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行为负责。

委托竞投

第十二条:

买方应亲自出席拍卖。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第十三条:

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办理委托手续,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如需取消委托竞投协议,应在拍卖日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投者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者为成功竞投者。

担保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买方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其竞投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自拍卖日起30日内,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家退款;

(一)   本公司收到买家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二)   受到书面通知的同时,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三)   买家向本公司出具两位获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   买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品上设定任何债权;

(五)   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售出。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家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一)   拍卖品图录对该拍卖品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品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二)   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品图录出版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品造成损害;

(三)   原买家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佣金

第十九条:

买家竞投成功,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10%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且买家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下述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家收取佣金。

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第二十条:

拍卖品一经出售,买家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搬运费自负)。对成交价在三万元以上的拍卖品,买家如有特殊原因,可当场预付相当于成交价30%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余款,领取拍卖品。超过十日未付款,该拍卖品视为未售出,定金不退还买家。第二十一条:

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制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家一本公司制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

第二十二条:

买家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家须在拍卖品售出日起十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

第二十三条:

买家未能在十日内领取拍卖品,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家承担,且买家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保管,本公司对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买家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在售出日起十日后,如买家仍未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则收取按中国拍卖规则工商银行当时之贷款利率的120%计算未付款期间之利息,除买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

(二)   对买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具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家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三)   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直至买家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家支付;

(四)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家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

(五)   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家支付;

(六)   将拍卖品贮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费用由买家支付在购买价款项及搬运、贮存、保险等其它一切应计费用如数支付后,买家方可取回拍卖品;

(七)   对无论因何种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形式留置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代为包装及处理备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家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损失由买家自负。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关于卖家的规定

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二)在拍卖品图录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 是否应征询相关专家意见;

(四) 卖家应支付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内撤回任何拍卖品及修订保留价:

(一)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卖家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述卖家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卖家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八条:

卖家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必须持有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卖家应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三十条:

如果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卖家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家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家违反上述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则因此而招致的本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有卖家承担。

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卖家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保留价出售,但卖家具有如同以保留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卖家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投,只有本公司有权代理卖家竞投其物品。而竞投价最高可相等于保留价的数目。

佣金及费用

第三十四条:

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卖家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10%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

尽管本公司是卖家的代理人,但卖家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上述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买家收取佣金。

第三十六条: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则卖家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3%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保险

第三十七条:

除卖家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卖家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该拍卖品由本公司出售,就可售得相同与该保险金额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拍卖品售出,卖方应支付相当于最高竞投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卖方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期限至买家应付款到其为止。如果拍卖品未能出售,则保险期限至卖家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十日界满为止。

第四十条

如卖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其风险由卖家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就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坏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卖家的赔偿责任;

(二)   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及所支出的费用;

(三)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任何承保人。

第四十一条:

因虫蛀或空气状况转变而对拍卖品造成损坏,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品损坏及需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支付给卖家。

出售收益支付

第四十三条:

如买家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且未发生第十八条所述的情况,则本拍卖规则公司应在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卖家。

第四十四条:

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十日内出售收益支付卖家。

第四十五条:

如在买家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出售收益的款项支付卖家,则该拍卖品的所有权归本公司。

收取购买价款项

第四十六条:

如买家在出售日起一个月起仍未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卖家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卖家向买家收取购买价款项。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家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卖家授权(由卖家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项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家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家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家拖欠卖家的款项。

撤回拍卖品收费

第四十八条:

卖家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的目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缴纳其他费用。

未能售出拍卖品

第四十九条:

如拍卖品未能售出,卖家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卖家。

第五十条:

如卖家地址不详,则将该款项存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卖方保存。

第五十一条:

超过两个月未能取回其拍卖品,此后发生意外事故,卖家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卖家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中的“卖家”包括卖家的代理人。

四、本公司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卖家的代理人,对卖家或买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价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以及法律和本规则维护买家、卖家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定义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插图说明、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三)“落槌价”指拍卖师下棰决定将拍卖品授予最高出价人的价格;

(四)“拍卖品”指交予本公司供拍卖会出售的物品,尤其只在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说明的物品;

(五)“出售收益”指支付卖家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卖家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

(六)“购买价”指落槌价加任何佣金以及买家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七)“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确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八)“保留价”指卖家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