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拍卖业职业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拍协字〔2005〕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05年拍卖业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于1月1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2004年全行业职业教育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05年拍卖业职业教育工作做了安排布置。   现将“2005年拍卖业职业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2005年拍卖业职业教育工作安排意见》 2005年2月25日 附件:2005年拍卖业职业教育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关于做好拍卖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拍协字〔2004〕第9号)总体规划的要求,2005年拍卖行业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是:“稳定、调整、充实、提高”。即:稳定已建立的拍卖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调整拍卖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组织形式;充实拍卖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层次与水平。   经研究,将2005年拍卖业职业教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拍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   2005年中拍协继续委托有能力、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在本辖区承办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班。   (一)已接受委托的地方拍协无需重新申报材料,可在2月15日前与中拍协签订《2005年拍卖从业人员培训委托协议》。各单位在签订新年度委托协议前,应结清上年度管理费、教材费、证书费等款项。未结清的暂不予签订委托协议。未签订委托协议的单位不得发出办班招生通知。   (二)首次申请承办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的地方拍协应向中拍协提出申请。   1.申请承办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班的条件:   (1)承办单位自愿申请;   (2)具备开展培训工作的师资能力和硬件设施;   (3)承办的地方拍协要有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2.需提交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和全年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2)授课教师简历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授课内容;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名单。   (三)对从业人员培训的要求   1、继续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课程设置、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统一授证”的原则。   2、生源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企业为主,可招收周边未接受承办培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从业人员,不得向已承办培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招生通知。招生应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行规定或摊派名额。   3、从业培训教材仍使用由中拍协编写、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的《拍卖通论》(修订版)。   4、经调整,从业培训规定课程及课时安排为:拍卖概论、拍卖法规、拍卖实务各1天;公物拍卖、强制拍卖、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各半天;公司法和担保法共半天,总授课时间6天;复习1天,考试半天,阅卷及颁证半天,共计8天。   5、严格执行一位教师讲授一门课程的规定,不得减免规定课程及课时,不得增加与规定课程无关的讲座或活动。承办单位应根据学员反映和授课效果,适时调整授课教师,不得聘用经批准授课教师名单以外的人员授课。   6、严肃考场纪律。从业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单人单桌的形式,考试前应查验学员身份证及准考证。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间为2小时;拍卖企业人员不得监考。   7、阅卷工作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培训班工作人员和拍卖企业人员不得参与阅卷工作。从业人员考试合格率原则上不能为100%。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从业培训的,可免收管理费。应在考试前将其姓名、职务及工作单位报中拍协培训部。   9、培训班不得聘请中拍协工作人员授课。中拍协派员前往监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的管理   1、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报名表、准考证号、参考学员签名表、考试成绩单、从业证书号、考场记录、培训总结等。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将当期培训总结和学员资料表(附3.5寸软盘)报中拍协培训部备案。从业人员考试试卷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其他档案资料保存五年,中拍协将不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抽查。   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2〕530号文件规定,培训班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培训费每人每天100元×(8天),考试报名费80元,证书工本费10元,合计890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培训收费标准,应为学员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承办单位不得强迫学员统一食宿,食宿费由学员与宾馆直接结算。   3、2005年首次接受委托培训的单位,中拍协仍将派员前往送卷并监考。2004年以前(含2004年)已承办从业人员培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拍协不再派员前往监考,承办单位派员到中拍协领取试卷,监考及阅卷工作由地方拍协组织实施。   二、拍卖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根据人事部关于“培训与考试分开”的要求,2005年考前培训时间安排在7月举行,培训期数根据报名参加培训学员的人数确定。考前培训具体时间、地点等事宜通知另发。 2005年中拍协将组织专家学者对《拍卖通论》教材进行修订;逐步建立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试题题库体系;为便于学员掌握相关知识,今年将编印与授课内容相配套的习题汇编。   三、拍卖师继续教育   (一)中拍协计划于2005年5月对第5、11期拍卖师和10月对第6、12期拍卖师分别安排两次继续教育培训,每次时间为40个学时(通知另发)。今年继续教育课程设置重点旨在加强拍卖师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拍卖师主持技巧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拍卖师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并安排拍卖典型案例分析讲座和拍卖师主持技巧交流座谈。今年拍卖师继续教育,将学习借鉴其他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和操作模式,根据学员的需要调整课程设置和授课安排,逐步探索拍卖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新方式。2005年中拍协将研究制定《拍卖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二)按照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培核发〔1995〕131号文件)的要求,纳入国家执业资格管理系列人员的继续教育属强制性教育形式。据此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第20条第3款规定,“拍卖师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将不予年检注册,并暂停其执业资格6个月。”地方拍协和拍卖企业有责任督促本辖区、本企业拍卖师按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四、专业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一)根据第三次会员大会提出的“引导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加快专业化发展”和“开展专业化培训,储备专业化人才”的要求,中拍协将在2005年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师资力量,举办拍卖专业人才培训班。   (二)今年中拍协将按照《关于做好拍卖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总体规划要求,在2004年成功举办“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基础上,认真研究行业特点和发展的要求,调整课程,聘请优秀教师,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地方拍协也应当充分发挥当地师资和院校的优势,对本辖区拍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